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7-01-19 09:53:02浏览:67次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来连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户籍管理工作,提高政府人口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具备以下落户条件之一的,可按《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办理落户。

(一)已落户本市新市区或原普湾新区所辖区域人员(户籍地为炮台派出所、复州湾派出所、复州湾边防派出所、石河派出所、三十里堡派出所、南山派出所、铁西派出所、太平派出所、花儿山派出所、丰荣派出所、久寿派出所、杏花派出所、孛兰派出所、松木岛边防派出所),落户满5年后,户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引进人才以及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入、调入的人员。

(三)已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暂住人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具有完全产权,或房屋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且付清全部房款的购房人员;已在本市注册经商办企业的投资人员至2017年12月6日前符合《规定》落户的。

(四)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投靠人员和双老人夫妻年龄相加达到130周岁以上,单亲父亲年龄达到65周岁以上、单亲母亲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投靠子女的人员至2017年12月6日前符合《规定》落户的。

(二)、(三)、(四)项人员的落户申请,办理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三条  符合《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落户的人员,在办理落户申请时,除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材料外,应当按办理人员的实际状况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应届毕业生可持《户口迁移证》,退出现役的复退转军人及办理家属随军落户的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注销户口的证明。

(二)16周岁以上人员的《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的复退转军人(义务兵除外)同时提交《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未婚的凭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属于其他婚姻状况的,按照实际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婚姻证明文件(结婚证除外)登记日期至户口业务办理的中间时段的婚姻状况使用《个人声明》予以证明。需要核查的,由公安机关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未按规定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本市有司法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国外出生的子女应当同时提交驻外使领馆的确认文书或出生公证书;父母离异或非婚生子女确认抚养权的民事调解或判决书等合法手续;被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五)随军家属、随迁配偶无职业的,应当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未就业证明;有职业的应当提交在连合法稳定职业手续。

(六)其他与申请落户人员相关的材料。

负责受理落户申请的单位,对申请人所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第四条  经批准落户的人员,配偶系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应当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人员按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就职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顺序办理落户;不具备以上落户地条件的,可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空挂集体户地址处落户。

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普通全日制高中(含普通全日制中专、全日制技工学校)或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育有子女的除外)可办理随迁和投靠落户。

第五条  积分人员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成就积分落户人员在线填写《大连市成就积分落户申请表》并提交,市人口结构办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确认核准的申请人,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落户手续;综合积分落户人员进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将个人信息在模拟积分界面录入,达到标准分值的,在大连市积分落户网页输入相关信息进行积分,提交落户申请,市人口结构办30个工作日内对积分进行核定,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拟核准的落户人员名单,经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落户主城区的到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口结构办窗口办理;落户新市区的到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理。已获准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在60日内办结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网上提交复核申请,市人口结构办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二)相关要求

1.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积分落户。

2. 申请成就积分落户的人员,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外包公司,下同)应当在本市注册登记,父母随迁的应当同时办理。

3. 《大连市居住证》未按规定办理,中断3个月以上的(本细则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取消连续办理年限积分。

4. 申请综合积分落户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市主城区或新市区注册登记。

5. 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无正当理由补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取消连续年限积分;按规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录用或转任到本市的任职时间计算社保积分。

有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资质的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用人单位与社保缴费单位一致积分。

6. 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国家开放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人员,应当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积分的人员,应当由大连市教育局主管部门认证。

7.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3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能提供与之相对应的劳动(聘用)合同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可视同在本市取得。

8. 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年限积分的,补发、换发应当提供首次发证时间相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有两个以上(夫妻除外)产权人的,不作为房屋积分依据。

9. 导向指标中落户区域工作地由主城区迁往新市区的,含单位注册地变更。

10.社会服务中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为一次计量单位。

11.夫妻均可申请积分落户的,以积分高的为申请人,不能累计积分。

第六条  投靠人员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落户主城区、旅顺口区的投靠人员,到被投靠人员户籍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申请;落户新市区(旅顺口区除外)、新区的投靠人员,到被投靠人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区市县公安(分)局负责审批,申请人提交手续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相关要求

1. 投靠配偶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随迁(再婚的,投靠人应当依法取得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2. 未成年人因父母双亡投靠法定监护人的,其法定监护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

3. 符合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人员,作为被投靠人办理投靠户口业务时,其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时间可以自迁出或注销前户口登记时间起连续计算。

4. 配偶系原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的,可以申请到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婚生未成年子女随投靠人已在外省市落户的,应当随迁。

5.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其中一方达到随军条件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现役军官,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其双方父母均可以按照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管理规定,在投靠人子女服役部队同一区域内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办理落户。父母投靠子女政策规定的“子女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时间”条件,比照被投靠现役军官在本市部队的服役年限办理。

6. 投靠主城区、新市区落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投靠人,其用人单位应当在主城区或新市区注册登记;投靠新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市注册登记。

7.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应当满足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条件,其曾分别在本市主城区、新市区注册的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保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8. 投靠落户人员在新市区或主城区分别登记办理的居住证,其变更信息或签注时限间隔在3个月以下的,可以连续计算。

9. 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无房屋权属纠纷的;军休干部、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复退转军人、军队职工、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取得本人服役部队住房产权单位营房部门合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住房证》或合法住用部队住房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属实的,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10.投靠人申请落户,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应当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落户;符合“无合法稳定住所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被投靠人,应当先将本人户口迁移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空挂集体户”中,同时以此地址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拟落户本市的应届毕业生,登录“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拟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在线填写《大连市应届毕业生落户申请表》,提交落户申请,市人口结构办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预审,并告知申请人预审结果,通过预审的应届毕业生持存有审核信息的二维码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市人口结构办、区公安分局及所辖派出所扫描二维码信息,与本人提供的申请落户手续核对,确认无误后即时办理;通过预审的应届毕业生应在40日内办结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落户新区的网上下载《大连市应届毕业生落户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申请,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二)相关要求

1. 毕业于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应当是已与用人单位(不含人才资源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2. 就读于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所取得的学历,应当取得大连市教育局出具的《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认定审核表》或大连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其他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应当取得学信网出具的《中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毕业生登记表》。

3. 按毕业生落户的人员,其高级工职业资格应当是在本市取得的。

4. 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当提供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 应届毕业生的择业期,以毕业证发放日期为起始日期,

2年内为办理期限。

第八条  复退转军人、无军籍退休职工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经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批,持《转业干部落户证明》;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持《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经大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审批,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的退出现役人员、无军籍退休职工由市人口结构办核签落户。经新市区、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置审批的上述人员,由拟落户地相对应的区市县人口结构办核签落户。

(二)经核准落户的复退转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登记使用的身份信息应当与入伍前户口登记信息一致;以生活基础作为在连安置条件的,应当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九条  随军家属落户的申请办理

(一)随军家属落户由军人服役部队驻地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或部队驻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受理核实,手续齐全的8个工作日审批。落户主城区的,报市人口结构办2个工作日内核签;落户新市区的,审批手续每季度报市人口结构办备案。

(二)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家属,应当在取得随军家属审批报告表的本年度内,申请办理家属随军落户。随军家属落户地应当是军人实际部队驻地,部队驻地为主城区、新市区的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随军落户。落户地与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应当提供部队驻地所属公安(分)局出具的本区域驻军证明。

第十条 其他人员落户

(一)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和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落户由市人口结构办负责核签办理。

(二)入学时户口迁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非本市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落户主城区的,由市人口结构办审核;落户新市区和新区的,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核,准予落户的按本市生源办理。 

(三)拟落户本市的华侨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台湾同胞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港澳同胞由大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审批,准予落户的由合法稳定住所所属派出所负责办理户口登记。

(四)符合规定在新区城镇落户的人员,由申请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受理,手续齐全的10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购房落户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自愿办理随迁。

(五)符合《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新区企业,应当在本区域内注册、纳税并实际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发展需求,市人口结构办对综合积分落户指标、分值及特定公共服务领域的设置进行动态管理,调整后的具体事项每年4月1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城乡区域发展变化,市公安局将适时公布本市年度城乡属性清单,据此办理相关户籍业务。

第十三条 各项落户的办理流程和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所需具体相关手续可登陆“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查询,亦可到各类落户受理单位咨询,领取告知单。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